殡葬新闻
风水常识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汉中东大街北侧8号4楼0407公司电话:2210426 2219386
玉皇山版权所有 陕ICP备11007380号
新闻法规
处罚决定书如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罚〔2025〕144号
当事人:谢家集区老柴殡葬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4MADY6LQQXE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芳草园村孙郢孜*号
经营者:李*
居民身份证号:******************
2025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淮南市局关于深入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文件要求,对位于谢家集区平山芳草园村孙郢孜*号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店内销售货架上发现(1)标称“中国名牌 中国第一品牌寿衣 中国豫福寿制衣有限公司”的寿衣11套;(2)标称“中华老字号”的寿衣4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本局于2025年2月21日予以立案,2025年3月11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柴*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标称“中国名牌 中国第一品牌寿衣 中国豫福寿制衣有限公司”的涉案寿衣均是由自称田**的河南寿衣厂家老板2022年下半年送货至当事人店内,购进时产品已是外加包装袋包装完好状态,当事人为成套购进,购进数量20套,购进均价360元/套,具体购进时间及厂家不详,无购进票据及销售记录。经查询,“中国名牌”是原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内地优秀企业的一个奖项,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名牌标志被陆续禁用,最晚已于2012年期满,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涉案寿衣标称“中国豫福寿制衣有限公司”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标称“中华老字号”的涉案寿衣当事人称是2023年9月26日从淮南市淮南市程松殡仪用品处购进,购进时产品已是外加包装袋包装完好状态,当事人为成套购进,购进数量26套,当事人提供有《淮南市程松殡仪用品销售单》,每套虽使用相同包装但内含寿衣款式不同,所以价格不等,无销售记录。经查询,“中华老字号”是国家商务部认定并授予牌匾和证书的企业品牌,涉案寿衣其外包装除标称有“中华老字号”字样外,并未标称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上述两款涉案寿衣其外包装擅自使用“中国名牌”和“中华老字号”等字样进行宣传,已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已将上述涉案寿衣进行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局关于深入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1份,证明查处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发现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及受托人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1份,《淮南市程松殡仪用品销售单》照片1张、田**及程*微信名片截图各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寿衣的时间、数量和价格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徽省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在市场监管领域内未发现当事人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6.整改后照片一张,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涉案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5〕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
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积极进行整改,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罚〔2025〕145号
当事人:谢家集区孝舍居殡葬礼仪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4MA2DC1261
经营场所:淮南市谢家集区立新街道长江商贸城对面*米
经营者:鲁**
居民身份证号:******************
2025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淮南市局关于深入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文件要求,对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立新街道长江商贸城对面*米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店内销售货架上发现标称“中华老字号”的寿衣1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本局于2025年3月7日予以立案,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鲁**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标称“中华老字号”寿衣,是成套购进,购进时产品为外加包装袋完好状态,购进价格300元/套。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及销售记录,其声称因购进时间较长、店内寿衣款式及供货商均较多,该批寿衣具体供货商、购进时间、购进数量均无法确定。
经查询,“中华老字号”是国家商务部认定并授予牌匾和证书的企业品牌,涉案寿衣其外包装除标称有“中华老字号”字样外,并未标称其他企业相关信息。涉案寿衣其外包装擅自使用“中华老字号”字样进行宣传,已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已将上述涉案寿衣进行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局关于深入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1份,证明查处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发现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及受托人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寿衣的时间、数量和价格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徽省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在市场监管领域内未发现当事人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6.整改后照片一张,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涉案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5〕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
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场涉案寿衣虽仅有1套,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涉案寿衣的实际购进数量不详。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对涉案寿衣进行下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